《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解读5——追责解读

2017-09-15 来源: 省信访局网站

    对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严格追究责任,是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重要保证。《实施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些规定与《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表述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实施细则》中对责任追究实施程序、线索移送、决定执行、不服申诉都作了详细规定。

在责任追究程序上,除了明确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按照职责开展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实施责任追究之外,还增加了信访部门和组织部门开展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表述。规定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责任追究情形线索,由信访部门向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或者上级信访部门报告并受其指派,开展调查工作。对情况复杂、问题严重的,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对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并实施责任追究。作出这样规定,使信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实施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启动、调查、作出结论、提出建议等各环节更加清晰明了,操作上也更加规范。

在问题线索移送上,考虑到在责任追究的调查环节,一旦发现超出管理权限、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时,由原组织开展调查的部门继续承担已不合适。为此,《实施细则》明确将问题线索分别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继续调查处理。

《实施细则》还明确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具体执行。同时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责任人申诉的时限和权利,以及拒不执行责任追究决定人员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为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雷声大雨点小”“雨过地皮湿”等问题,《实施细则》强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行终身问责。把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将执行情况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明确对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形式等进行责任追究的,一般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