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解读4——失责解读

2017-09-15 来源: 省信访局网站

    《实施细则》一个亮点,就是对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的情形做了细化分解,将中央《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的6种责任追究情形,细化为6个方面、20多项具体情形,从引发信访问题、不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和廉洁规定、对集体访处置不力、对信访部门提出的“三项建议”不采纳不执行等方面,作出详细表述。

在源头预防化解上,规定不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不民主科学决策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目的是推动各地各部门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推进信访工作,从源头预防减少信访矛盾的产生。

在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上,规定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未及时告知是否受理,不按规定转送、交办、办理以及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拒不办理或在办理信访事项弄虚作假的,对合理诉求不予支持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决定的,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目的推动责任单位、有权处理机关和信访部门,把《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办理、告知、答复、督查督办等关键环节作为刚性要求和规定动作落实到位,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避免问题久拖不决、矛盾积累激化。

在工作人员行为上,规定对违反群众纪律、不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或对待群众简单粗暴,违反廉洁规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案谋私,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要进行责任查究。目的是约束信访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把对纪律、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动自觉,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在研究采纳“三项建议”上,规定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建议不予采纳且不说明理由导致问题久拖不决,对信访部门提出的完善政策不认真研究导致同类问题不断发生,以及对信访部门提出的给予处分建议不予采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目的是推动各地各部门对信访部门提出的“三项建议”认真研究,对合理的及时采纳,更好地推动信访工作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