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7-04-05 来源: 沈阳市信访局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和《辽宁省信访局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沈阳市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辽宁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网上投诉形式,向沈阳市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第四条 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包括审核、调查、判重、录入、受理、办理、督查、评价、归档等环节。

第五条 市、区县(市)信访工作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受理网上投诉信访事项,确认主管部门和有权处理责任单位,及时转送、交办,并通过督查督办确保按时限办结信访事项。

有权处理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网上信访事项,出具《答复意见书》,并按时限送达信访人。

第六条 市、区县(市)信访工作机构受理或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网上信访事项,应于3日内转送、交办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责任单位。

有权处理责任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的,在60日内办结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申请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区县(市)信访工作机构对交办、转送的网上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第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信访工作机构应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